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10号)和《昭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的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人事人才工作、群团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行政和党总支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形成既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又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格局,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机制。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等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织员、纪检委员组成,视学院的实际情况可扩大。
第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凡属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决策之前院长、党总支书记之间必须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涉及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行政和党总支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
(六)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重要方案;
(七)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和安全稳定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决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八条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研究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群团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以外的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他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认证、充分协商后再做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政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内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自查和监督;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定期检查,加强监督。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昭通学院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本制度由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19年6月25日